1.
據執行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49-2地號土地位於七堵區東新街73巷8號之東 北方約298米處,為道路。95地號土地位於七堵區東新街73巷62弄5號之東側旁 空地,有部分鐵皮棚架佔用。104-1地號土地位於七堵區東新街73巷64弄1號建 物之西方約1米,為空地,巷道用地。127-1地號土地位於七堵區東新街73巷1
2.
20號建物之東側空地、水溝,巷弄道路。220-1地號土地位於七堵區東 新街37巷20號建物之西側空地、人行道,巷道用地。220-2地號土地位於七堵區 東新街39號建物之西方約8米處,為停車場、空地,37巷之道路用地。220-3地 號土地位於七堵區東新街37巷20號建物之西方約8米處,為空地、道路。又地政 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本件 各標的上之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不點交,又本 件拍賣標的不含地上建物,請投標人注意。另本標的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 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有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 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受)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 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 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4.
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 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 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 條之
6.
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 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 (應買、承受)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 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購買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六、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12.
220-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且為公共設施保留地,220-1地號土地之使 用分區為公園用地,且為公共設施保留地,95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住
13.
,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 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 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 清,請投標人注意。
14.
依據基隆市政府民國113年4月23日基府都計貳字第1130115900號函略以: 查本市七堵區明德段49-
18.
220-3地號等5筆土地,都市 計畫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同段220-1地號土地,都市計 畫使用分區為公園用地,亦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次查同區明德段95地號(重測 前:七堵段七堵小段211-51地號)土地經查本府建築物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 理資訊系統,係為
19.
基府工建字第00475號使用執照建築基地範圍內。是本件 拍賣之95地號土地應為法定空地。有關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 使用、不可再開發等),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 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 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又拍定後,拍定人與上載使用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