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標的上有磚造建物,部分空地,部分為通道,部分種植經濟作物,並有圍牆及溝渠;嗣經法院履勘本件218地號土地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218地號土地上有磚造平房座落,部分為空地及道路,債權人代理人表示標的由共有人占有使用中,僅就土地部分執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218地號土地為房屋座落及空地。
2.
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