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位於台17線旁且旁有一排磚造畜舍建物,未臨 路,須經由他人土地始得到達,現為空地。又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確實 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 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 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
4.
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 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 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 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 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