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查封時,共有人李○宗之配偶李許○市到場稱:「房屋因係共有,現 無人使用居住。」,現場僅放置少許紙箱雜物,有電。
2.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 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112年12月31日回覆經查詢110報案系統,查無非自然死亡 情形之紀錄,另經派員查訪,其鄰居稱未曾聽聞非自然死亡情形;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2年 12月18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2年12月21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 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 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 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 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 認。
4.
本件按甲、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5.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 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六、無抵押權登記。
6.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