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1-4地號土地位於門 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俊賢路35號建物正後方(即西南方)約5公尺處,現況為 部分菜園及竹林。」。土地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
2.
。惟現在實際情形 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 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其上之菜園及竹林係何人所有不明,其占用土地權源 亦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按甲、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 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 承買之。六、無抵押權登記。
7.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 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