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執行法院113年6月1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28地號土地為荒地,部分有雜樹。另據鑑價報告所載,528地號土地未臨路,現況為雜草遍布。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52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5.
528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7.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