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6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據地 政人員指界稱,783-1地號土地上部分為一棟無門牌二層樓房屋占用,部分 為道路,部分為屋前空地;785-1地號部分為空地,部分有一鐵皮車庫占 用,嗣據債權人陳報土地上建物及鐵皮車庫均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 用,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 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 賣之列) 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本件土地均係拍 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據鑑價報告所附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 所載本件土地屬擬定新竹市(朝山地區)細部計畫(第一階段)(105/1/
4.
土 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為道路用地。 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 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 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
5.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 地價稅。
6.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