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本院於113年7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 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土地依航照圖所示均無路可達。鑑價報告稱現況為雜 林。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請 投標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2.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4.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 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六、本標85-
5.
501地號土地為農牧用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 例第三十三條之限制,並應當場提出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拍得價金,已足清償 執行費用、增值稅、債權者,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 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