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院113年5月9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稱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 「和平西路67巷」巷道,供人車通行之用,但只佔巷道的一半邊,土地是否依 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 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 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本件為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 現實佔用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桃市都開字第15049號所 載,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大園都市計劃(民國65年1月5日)住宅區,惟 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 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5.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84,000元,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出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6.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 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 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