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座落有芳苑鄉芳崎段29號建物,前開建物為債務人搭建之豬舍, 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2.
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及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拍定人日後不得以拍定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位置不符等 情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3.
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因土地上座落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本件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有優 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