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有門牌號碼秀林鄉富世村富世180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並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 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又依空照圖觀之,該地並未面臨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花蓮縣秀林鄉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 使用分區記載為「住宅區(新秀(新城-秀林地區)都市計劃,105年11月發布)」,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8.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9.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若土地共有人兼為建物所有權人者,則優 先於僅有土地共有人身分者優先承買。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富世180號房屋),若係符合租地建屋之法律規定,並能提 出證明者,就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