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查封時,共有人稱現由其居住。1樓為一廳一房一廚一衛,2樓夾層有一 房,2樓有三房一衛,3樓前方為神明廳,頂樓為鐵皮製屋頂。
7.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又土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 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 於建物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10.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由拍定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 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之危險。
11.
trial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一次拍 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