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515-1地號土地上種植短期作物 (茄子)。債權人代理人則表示土地有出租等語。另據第三人陳○守於前案 (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927號)向本院陳報515-1地號土地由其承租,並由其 再將土地轉租予第三人陳○池等語。拍賣之土地查封時有租賃關係存在,且由 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3.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 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