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查封時,據債務人劉美trial源在場稱,拍賣標的目 前由債務人劉美惠無償供債務人劉景雲居住使用,已經住了有十幾年;無海砂屋、輻射屋、 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會同 地政人員履勘後表示,無增建,5樓頂有滲水情形。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基地面臨約7米 現有道路,屬五層連棟透天厝之一棟,正面面向道路之中間戶,現況作居住使用。惟實際使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 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