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民國112年3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地 號土地位於門牌基隆市七堵區自強路141號建物東北方66米處,為雜木林,無路 可達。」。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第 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地。 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 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 六、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