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民國112年3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8 地號土地位於門牌基隆市七堵區自強路141號建物東北方58米處,為雜木林,無 路可達。」。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 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 地。28地號土地已登記該筆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 (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按1~5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六、本件耕地出賣時,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 承買權。
5.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
7.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