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執行法院113年4月1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五筆土地相鄰,現況均為雜草、雜木。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3.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六、依鑑價報告所附芳苑鄉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芳街段
4.
546地號為道路用地(尚未徵收之都市計畫法指定公共設施保留地),
5.
540地號為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尚未徵收之都市計畫法指定公共設施保留地),545地號為住宅區,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6.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