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8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據地政人 員指界稱,土地為雜林,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 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4.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 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 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5.
本件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其 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投標人應將具備原住民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與投 標書一併投入標匭,請投標人注意。
6.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7.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