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人即債務人之父稱,拍賣標的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占有使用。
3.
本件建物(秀水鄉田洋巷21之1號)座落之基地即秀水鄉下崙段228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另依鑑價報告內所附空照圖,拍賣建物似有部分占用秀水鄉下崙段226地號土地,因未經鑑 界,實際是否占用不做認定,又占用坐落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且拍賣建物未直接臨路,須 經由秀水鄉下崙段228地號土地始到達出入之道路(田洋巷),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通行 權及占用權源相關法律問題。
5.
3樓陽台與隔壁建物(田洋巷21號)相通無阻隔。
10.
增建部分即暫編217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 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