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3春43773

彰化縣秀水鄉秀安段1145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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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12/10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80
保證金:
16
總坪數:
44.5
坪單價:
1.8萬/坪
持分地坪:
44.5 坪
總現值:
111.8 萬
拍後增值:
31.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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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彰化縣 秀水鄉 秀安段 1145地號,面積 256.7 m2,持分 1/4,32 萬
2.
彰化縣 秀水鄉 秀安段 1146地號,面積 262.7 m2,持分 1/4,32 萬
3.
彰化縣 秀水鄉 秀安段 1147地號,面積 69.2 m2,持分 1/4,16 萬
拍賣紀錄 (1)
1拍,2024/11/5,總底價 100萬,保證金 20萬,坪單價 2.2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4)
1.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
2.
2土地現為道路;編號3土地其 上種植樹木植栽。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 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上開道路占用部分,是否成立公用 地役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 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件拍賣標的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 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 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 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 其餘之不動產。若共有人對前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他標的 物不得拒絕應買,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 金無息退還。
4.
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 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 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六、據彰化縣秀水鄉公所函稱,編號3土地業已核發83彰秀鄉建字16509號使用 執照。應買人就上述情形仍自行查明始斟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 銷拍定。本件標的如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情形者,則有優先承買 權之適用,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土地增值 (3)
1.
彰化縣 秀水鄉 秀安段 1145地號
256.7 m2 × (1/4) × 7,600 元 - 32 萬元
= 16.8萬元
2.
彰化縣 秀水鄉 秀安段 1146地號
262.7 m2 × (1/4) × 7,600 元 - 32 萬元
= 17.9萬元
3.
彰化縣 秀水鄉 秀安段 1147地號
69.2 m2 × (1/4) × 7,600 元 - 16 萬元
= -2.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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