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3樓為部分毛胚屋狀態,其餘尚無 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或 火災受損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5.
270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風險。
6.
據債權人代理人查報,拍賣之土地由債務人自行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如其所述屬實,拍定後得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 交。
11.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 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 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 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12.
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買權時,應連同建物一併買受,並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資格。
13.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其他事項:
14.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15.
拍賣之不動產屬農業用地興建之農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961848111號函示,應買人或承受人應提出無自用農舍切結書及個人財產歸戶清冊供本院審 核。如應買人或承受人已有自用農舍仍予應買,應自負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後果,並 須負擔本院撤銷拍定再行拍賣,所生低於原拍賣價金之差額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
16.
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明,實際欠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為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