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查封時,第三人即共有人張O仁表示債務人未住於該於,該屋由其與其 家人自住,並無出租、出借他人之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及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均有優 先承購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購權,需依拍賣條件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買受,且建物共有 人之優先承購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如就優購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 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1068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 投標人注意。其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 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建物其中其中約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右昌段五小段598 地號,如無合法佔用權源,拍定後有被訴請拆屋還地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 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