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稱:拍賣之土地現供農用,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由共有人使用,拍 定後不點交。
3.
本標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 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 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需提出租約、現耕證明等證據。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 優先承買權時,定期協調決定之,協調不成,共有人依比例應買,毗連耕地所有人依抽籤決trial標人為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 地所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需就全部標的一併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