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債務人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用,但久未居住,無水電,且屋內有多處壁癌;嗣 據鑑價報告書所載,系爭建物無人居住有滲漏水情形,整體維護狀況不佳,惟實際使用情?, 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4.
系爭建物座落基地係第三人所有,坐落權源不明,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與本 院權責無涉。 六、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且土地所有權人應符合無自用農 舍條件。
5.
拍賣之建物係興建完成之農舍,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