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三義鄉西湖段473地號土地為雜木林;475地號土地有紅色屋頂建物、鐵皮建物坐落,部分雜林;484地號土地為農地,部分水溝;495地號土地部分紅色鐵皮坐落,部分雜木林;583地號土地部分建物坐落,部分空地;586地號土地為空地;637地號土地為水溝;
3.
648地號土地為農用地;647地號土地為農用地,部分道路;649地號土地農地,部分水溝。
4.
113年7月15日現場履勘,地政人員指稱:473地號土地部分道路,部分雜林;475地號土地有磚造房屋、雜木、雜草及空地;
6.
647地號土地含有水泥道路;495地號土地部分鐵皮屋(無門牌)、貨櫃,部分為香蕉樹及雜木;583地號土地有兩棟建物坐落(門牌號碼:西湖村上湖56─1及56─3號);586地號土地為空地及水泥道路;637地號土地為稻田中的水溝;638地號土地為雜草;639地號土地部分水泥道路,部分菜園,種植短期作物,部分雜草。
7.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473地號土地為雜林及道路;475地號土地為磚造平房、雜草、雜木及空地;
8.
649地號土地為已收割之稻田;495地號土地部分鐵皮建物(門牌號碼:下湖23號)、貨櫃、種植香蕉及雜木;583地號土地有兩棟建物坐落(門牌號碼:上湖56─
9.
56─3號);586地號土地為空地及道路;637地號土地為水溝;638地號土地為雜草;639地號土地種植短期作物及雜草。
10.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
11.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其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則以承租人為優先。六、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12.
依473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地上建物建號欄記載:西湖段30。請應買人注意。
14.
475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15.
649地號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相關使用規定,危險自行負擔。
17.
649地號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19.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柒拾參萬零捌佰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