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另本 件建物占用他人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在場人即債務人叔叔稱目前由其使用屋後,該屋一二樓無人使用,屋 內雜亂成廢棄狀態,二樓亦有火燒痕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3.
暫編206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 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 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111.26 平方公尺,其中2.7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 處理。
4.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 明。
5.
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