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位於新莊區復興路一段105巷5號、7號間,目前為巷道,因係拍賣應有 部分,查無分管契約,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標的係72莊使字第1021號使用執照(71莊建字第0128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4月2日新北工建字第1130538880號函可 稽。按95年6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10416號函及建築法第11條規定,如 屬應留設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本件標 的土地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 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為區分建 築物之基地分離出賣,如有區分建築物其專有部分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 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 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但須以能提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