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未直接臨路,無路可到達,遠觀皆為雜草木,故有無墳墓等地上物不明。又據本院112司執字第21731 號112年9月21日拍賣期日公告所載:現場長滿雜草及積水,為地層下陷區,惟實 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 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 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 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 優先承買權。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6.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7.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 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 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