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案測量時,依現場顯示拍賣之建物內部有多組大型儲存槽(含可拆除支撐鋼架、管線等動 產)、機器設備及零件機組等、並有堆置大量原料等物品,上開動產均不在拍賣範圍。另據債務 人法定代理人之家屬稱:拍賣之建物由債務人占有使用。惟實際情形如何,應買人仍應自行查 明。拍定後得點交。
6.
建物240-4建號係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又 本次拍賣之建物外之圍牆為從物,同屬債務人所有,依民法第68條第2項規定主物處分及於 從物,亦在本次拍賣範圍,價金已併計在拍賣之建物價款中。
7.
本案拍賣建物,除有些微漏水外,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 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8.
建物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需限於基地有出租建物所有人時,並應提出證明)。
9.
本件拍賣之建物,係位於經濟部斗六產業園區內,投標人就應買資格及利用土地等相關權利義務之限制(如產業園區容許引進行業類別限制、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拍定人完成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15日內向斗六產業園區服務中心申請承購或租建物 坐落基地等..),應自行向經濟部斗六產業園區服務中心或主管機關查明注意。拍定後如因 上開資格相關事項致無法辦理移轉登記或進駐設廠者,均與本院權責無涉,不得據此請求減 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拍賣公告所載之相關規定與資格限制,如與主管機關有異,以主管機關 規定之內容為準。
10.
本件拍賣之建物坐落土地為中華民國所有(管理者:經濟部),土地不在本次拍賣範圍,且 業經第三人經濟部取得拆屋還地判決確定(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號),拍定人受上開判決效 力所及,並負有將建物拆除返還土地給第三人經濟部之義務,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