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5月21日現場查封時,相對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595地號有鐵皮建物(工廠)、空地、雜草。
3.
113年5月23日、6月5日聲請人來狀陳報使用現況略以:「595地號上建物為 相對人陳憲雄興建而原始取得所有權,目前出租予煜竑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該 建物無門牌」等語。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 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有建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5.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10.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符合土地 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 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1.
係變賣共有物執行程序,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 權。若係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4.
土地共有 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 先購買權。
15.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