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稱拍賣之建物除原有之195號門牌外,尚有懸掛另一門牌197號,在場人稱:「197號 門牌係新申請,拍賣之不動產現由共有人住居使用,債務人住居他處」,故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之不動產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需就其他標的一併承買 。
3.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 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建物為「農舍」,295建號為增建部分,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 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 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 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請求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