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3年9月2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 約略位於門牌號金門縣烈嶼鄉西方1-8號之建物的左後方約110公尺處,需通行鄰地才可 抵達本件土地,又附近土地乃有坐落大墳,而目視本件土地其上大部分區域經種植作 物,部分區域為雜草林木叢生之排水土溝(因外觀雜草林木叢生,土溝之狀態未能一目 了然,而據在場耕作人告知雜草林木處係為排水土溝所在)。又據在場之耕作人林○○ 表示,其使用本件土地乃訂有不定期限之租約,惟因收成不固定,租金以每年一平方公 尺1元計算,租金係交給廟方作捐贈,再本件土地無坐落墳墓、水井、其他地上物等 語,嗣復提出契作申報切結書,表徵係有經地主同意使用本件土地耕作之情(有關上開 陳述及資料,因民事執行處無實體審查權限,故本處不作實體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