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280地號土地部分為鐵皮棚架 (豬舍),部分為水塔,部分為檳榔及雜草,土地邊界疑似有一鐵皮屋占用部 分,但實際情況應以測量為準。債務人林明陸在場表示土地現為債務人等使 用,無出租出借,土地上之鐵皮棚架(豬舍)、水塔為其所有,檳榔為其他債 務人種植等語。本件拍定後,除土地上現為鐵皮棚架(豬舍)、水塔及邊界鐵 皮屋占用部分不點交外,其餘土地部分則均按現況點交。
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3.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 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 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六、拍賣土地上作物(檳榔)之價值,本院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量應 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 價金。
4.
本件僅就1280地號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鐵皮棚架、水塔及邊界鐵 皮屋等)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 理。
5.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之強制執行事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6.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