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8月2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雜草雜 木,部分有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坐落,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 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 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3.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 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 地,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4.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 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5.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