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209地號土地為雜木林,道路崎嶇難行,因地震頻繁大雨不斷,依航照圖辨認為雜木林。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中,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土地為林地,無三七五租約,除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