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查封時無人在場,建物大門未鎖,經入內履勘屋內髒亂、堆滿雜物。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房屋二樓臥室及洗衣間有漏水之痕跡。本件拍賣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8.
本件拍賣土地係屬農地重劃條例之「重劃區耕地」,依該條例第5條規定,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依序有優先承買權。又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是如就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應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且應連同拍賣農舍一併承買,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10.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