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會同債權人代理人、轄區員警、鎖匠至現場,敲門無人應門後,鎖匠開鎖進入。系爭 建物有水電,現場已搬離大部分傢俱及物品,留有廢棄衣物及破損傢俱,無人居住,無增改建 情形,無分管停車位,客廳及臥室均有天花板油漆剝落之情形,牆壁亦有滲水跡象。拍定後點 交。
2.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系爭建物未包含於該會屬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基隆市政府 函覆該建物非屬該外列管之高氯離子建築物(即海砂屋)或地震受創建築物;基隆市消防局函覆, 查無發生火災受創紀錄;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函覆,經該分局派員查訪當地鄰居,稱未曾發生 非自然死亡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 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448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