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標的21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中山區林 森北路85巷
2.
58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及其前方停車場之範圍內。應買人須 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坐落基地之法律關係,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肆種 商業區。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 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 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 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標的210地號土地係屬62使字第1543號使用執 照(60建(中山)(中
4.
字第029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上開建物所有權人 如有主張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 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請應買人注 意。
5.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 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6.
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 條之5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