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關於有無使用上之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參閱相關 法規。 六、據查封筆錄記載,債務人表示本件標的物係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中,拍定後點交之。
3.
本件暫編第755建號之建物,係第29建號主建物之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 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 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 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