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標的由其自住,無車位,無漏 水、輻射、海砂、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又本件屋內物品非常多,門口有裂痕,另據鑑價報告所 附之照片所示,屋內天花板有管線(疑似冷氣風管)垂落,請應買人注意。
2.
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 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3.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4.
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徵求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6.
本件350地號使用分區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95年1月9日)之乙種工業區, 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 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3年5月1日桃建照字第1130030467號函所載,「350地號土地領 有
8.
桃縣工建使字第工00615號使用執照。?以上情事請 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 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