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113年6月4日之查封筆錄,系封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未有新增之改建情形。另系 封建物外牆有以紅色油漆書寫「妙音寺靈骨塔」牌位及「西方堂」等字樣,在場之法師李○○ 在場表示系封建物為妙音寺,債務人為原業主,寺內有供放神主牌位及骨灰罈數個,已放置二 十幾年,現由第三人使用中,與債務人無租約關係。另因未遇債務人,故該房屋是否為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如凶宅)、或有其他影 響交易價格情事等情並不清楚,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另據鑑價報告稱,本件標 的室內屋況差,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標的建物係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本院 權利移轉證書逕向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 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標的建物係佔用他人土地,其占用土地之 使用權源不明,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 險,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且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座落土地,請投標人注意。另據基隆市政府 函覆系封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於75年8月23日拆除在案,然實際違建狀況如何及關於相關 違建拆除事宜,投標人應再自行向該單位查詢確認,請投標人注意。
2.
本件標的建物所占用之土地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
3.
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應買、承 受)人須待被占用之土地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其間可能耗 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4.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 (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 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 人注意。
5.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6.
系爭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因該等情事並無相關之公開資 訊可供查詢,且現場無法以精密儀器設備即時檢查化驗,另當事人大多表示不清楚,雖經估價 查詢鑑定、函警協查仍未能完全查得知悉,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 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 委會進一步查詢)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又倘查得系爭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 賣前儘速陳報本院,又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 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 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 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 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 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