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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稱:「119-4地號 土地位於『十四坑產業道路終點全長1.2KM』路標(以下簡稱路標)西北方約50 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122-2地號土地位於路標旁至北方約200公尺範圍,其 上為雜木林。」等語。本件僅拍賣土地(2筆)應有部分。系封土地上倘有定著物、農林作物,均非本 件拍賣標的;又該等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 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依據民國113年8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勘估標的位於七堵區偏遠山區,鄰近 十四坑產業道路,交通狀況較差。122-2地號為農牧用地、119-4地號為林業用 地。土地形狀:不規則形。地勢:緩坡。現況為雜木林。未來發展仍維持現 狀。出入道路為華新一路連接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大華交流道匝道約2000公尺。 二筆土地距離約50公尺,土地現況均屬有坡度之雜木林。」等語。 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