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現場查封時, 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320地號位於新北市雙溪區 新寮子2號建物東南方約1.3公里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321地號位於 上開建物東南方1.44公里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322地號位於上開建 物東南方1.35公里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323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南 方1.5公里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324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南方1.5公 里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329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南方1.65公里處, 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383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945公尺處,臨產業 道路之雜木林地;316地號位於上開建物南方1.03公里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 路可達;317地號位於上開建物南方1.1公里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3 07地號位於上開建物南方74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309地號位 於上開建物南方80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311地號位於上開建 物南方92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314地號位於上開建物南方970 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44-1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南方270公尺 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61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北方130公尺處,土地 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62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北方12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 林,無路可達;65-4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北方15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65-5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北方18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 達;138-1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42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1 52-1地號位於上開建物南方1.1公里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265地號 位於上開建物東南方1.35公里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293地號位於上 開建物南方18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65-1地號為上開建物全部 占用,及部分門前空地;383-1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950公尺處,部分為產 業道路;8-2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北方155公尺處,部分為產業道路,部分為雜 草及雜木林地;295地號上有上開建物及新北市雙溪區新寮子3號建物部分占 用,及後方山坡地雜木林;296地號為新北市雙溪區新寮子3號建物全部占用, 包含門前空地及後方雜木林。
2.
293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9.
296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 牧用地」;61及62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65-1地號 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17.
62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 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 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8.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19.
本件土地上有他人建物,使用權源不明,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物情形,地 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故原拍定 人有無法在短時間內經本院通知繳清尾款並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性 存在,是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 原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
2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180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