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46之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現況部分空地、部分未保 存登記建物坐落其上,占有使用關係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 買權。
4.
如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5.
460條之1之規定 者,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 有人。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其買受人資格受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 辦法第 18 條規定之限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故投標人應將原住民 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原住民之證明文件者,其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