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5月2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7 53地號土地現況為稻田,據債權人陳報土地上種植水稻,由土地共有人使用種 植。另土地上之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未經實質認定,拍 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 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3.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5.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 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 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6.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如土地上之作物所有人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則就承租之耕地有優 先承買權。
7.
應買資格: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 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