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192建號暨其增建309棟次之建物,據共有人之一陳報現為楠督機械工程有限 公司作為廠房使用,且該建物及坐落基地查有於109年6月申請雲林縣政府申請工廠納管之紀 錄。又共有人之一自陳廠房部分面積為違建,建物烤漆浪板有漏水情形,惟本院查無違建列管 紀錄。另建物內堆放之機具設備為楠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前開動產未併附拍賣,拍定 後,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不點交。
2.
本標別拍賣之192建號建物,其中增建部分為309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坐落 於本標別拍賣之同段1655地號土地上,拍定後增建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3.
本標別拍賣之1655地號土地,經查有申請建築使用執照,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令限制,應 買人應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4.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5.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地與農舍須併同移轉之限制。 六、本標別拍賣之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 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 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本件拍賣建物為農舍,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投標人需於投標時檢具
7.
稅捐稽徵 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8.
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 影本
10.
本標別拍賣之1655地號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耕地 現耕所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考量192建號暨其增建309棟次之建物及其坐落基地165 5地號土地合一使用關係,故前開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須就本標別全部不動產一併行 使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 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以抽籤定之。 惟因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地與農舍須併同移轉,故1655地號、192建號暨其增建309 棟次之建物之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須就本標別全部不動產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
12.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 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