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到場執行。 現場由社區管理人員導往至社區大豐綠堡之地下停車場。現場均查無債務人所有或由其管理使 用之停車位。
2.
據大豐綠堡社區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3年8月6日函覆本院,社區大豐綠堡地下室並無約定任 何停車位由債務人使用管理。現行地下室停車場車格均由該社區之住戶各自使用中,請應買人 注意!
3.
據民國113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建物作為停車場、防空避難室使用,屋 齡約30.5年。」等語。
4.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 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 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 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