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建物現由債務人與家人居住,房屋有部分滲水,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 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份不得拒 絕購買或承受。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 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