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經債權人代理人詢問隔壁鄰居後 該鄰居表示1960建號建物為債務人自住。本院復於113年5月14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 據債務人母親稱1960建號建物現由其居住,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且有一停車位,惟1960建號建 物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停車位位置及編號為何、停車位是否屬獎勵停車位等相關實際情形應 買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拍定後有可能需另行與管委會、現有車位住戶等協商或訴訟,以 釐清車位數量、位置或使用權歸屬,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1960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惟因 屋內動產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故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屋內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 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均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 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2.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第一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 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3.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