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使用情形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本院於113年8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 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土地部分道路部分雜林。應買人應自 行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請投標人 注意,拍定後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
5.
本標土地為農牧用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限制,並應當場提出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出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始可應買。
6.
本件分甲、乙、丙、丁、戊五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拍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債權者,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 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 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 序。